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 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 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 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I、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开展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 助工作;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 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 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有市场需求的企业,实施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巩固和发展省外劳务输出协作关系,扩大劳务输出规 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推动劳务经济发展。鼓励资源开采型地区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 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破产重组过程中利用有效资产安置富余职工。 7、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 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 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 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 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相对集中的 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