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照省政府公布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8项(取消84项,下放3项,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管理1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26项(行政许可项目16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0项)。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变相审批;凡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坚决下放,不得变相截留;凡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变相收回。同时,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项目(84项)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核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市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3.烟花爆竹生产许可核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核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二)市商务局(5项) 1.出口退税稽核审核 2.对外贸易主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审核(转入正常工作) 3.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核(转入正常工作) 4.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由省商务厅审批) 5.加工贸易项目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三)市财政局(1项) 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项) 1.广告显示屏设置审批 2.经纪人资格证核准 3.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备案 (五)市国家税务局(2项) 1.所得税减免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2.出口退税及出口供货企业多缴税款退库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六)市地方税务局(10项) 1.延期缴纳税款审核(转入正常工作) 2.市区税务登记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3.资产损失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4.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5.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的减免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6.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认定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7.个体工商户不设立账簿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9.纳税人销毁账簿凭证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10.发票挂失声明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七)市公安局(4项) 1.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购买、储存、销售备案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审批(实行网上办理,转入正常工作) 3.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许可备案(实行网上办理,转入正常工作)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销售、安装、施工许可备案(转入正常工作) (八)市建设委员会(2项)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由省建设厅考核)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转入正常工作) (九)市房产管理局(2项) 1.房屋安全鉴定及加固单位资质审批、备案 2.危险房屋加固方案备案 (十)人事局(2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伤医务鉴定(转入正常工作) (十一)市交通局(5项) 1.汽车租赁经营资格核准 2.教练车标志牌备案 3.二、三、四类和简易汽车站设立许可核准 4.机动车教员准教核准(由省交通厅核准) 5.道路客运车辆档案备案(转入正常工作)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项) 1.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2.气瓶检验站、充装站资格审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3.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计量合格确认核准 4.企业新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核准 5.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转入正常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2项) 1.蚕种经营资格审核 2.农药经营许可核准 (十四)市水利局(2项) 1.年度用水计划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2.沿河城镇规划备案(转入正常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