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意见》所指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见附件。
(二)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于证书、奖章齐全并与档案记载一致且表彰决定明确为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盟市、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对于证章不全、档案无记载、表彰决定没有明确的,由自治区总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对于其他省(区、市)调入我区工作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