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编机字〔2006〕10号 各区县编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 ( 发展和改革委 )、人事局、财政局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中发 [1997]3 号 ) 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 年第 39号令) 的有关要求,经市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