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酒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项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且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报省级投资主管预审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并预审后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上投资政策及市县级财政配套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原则,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投资来源已基本落实的项目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政府投资计划。未经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