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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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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计[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6-02-14
【实施日期】 2006-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各现金退税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中关于“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现金退税数量”的精神,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现金退税业务时应从严把关,积极鼓励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帐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纳税人未在本市各商业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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