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意见,现将《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4日 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和谐广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第三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级党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主管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充分履行职责,社会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排 查 第六条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七条 排查范围包括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