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建物[2006]2号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