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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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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大型会展活动通过在中心城区发布户外临时公益广告,既扩大了我市会展活动的影响,促进了我市会展业发展,也宣传和展示了城市良好的文明形象。为更好地规范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以下简称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的适用范围
  会展公益广告是指为扩大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节庆、大型比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影响而在中心城区公共场所设置的临时性网格架广告牌、草坪广告牌(柱)和升空气球等形式的公益性宣传物品。其中心城区的地域范围为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和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及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周边道路。
  二、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及职责
  会展公益广告的设置具有临时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特点,需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实施管理。各部门的职责为:
  (一)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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