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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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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渝地税发[2003]265号、渝地税发[2005]177号以及市局2005年第一期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范围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局指定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它地方各税由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由市局书面通知直属征收管理局,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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