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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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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若干意见

兰政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兰州市的外事工作是中央和甘肃省外事工作的延伸和补充,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外事方针政策外,应紧紧围绕兰州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实质性的对外交流活动,为兰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一、管理体制
  (一)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外事工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外事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的兰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全市外事事务中的重大问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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