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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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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合地税[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 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根据《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充分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支持加快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2、支持加快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的目标,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税收服务,规范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省会中心城市的首位度,为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和税收政策支撑。

二、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加快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撑体系

(一)为增加工业投入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3、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5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4、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对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同时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可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制造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6、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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