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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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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肇庆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起人为自然人且其出资比例占5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民营企业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请投诉中心协助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肇庆市民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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