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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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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7号)的安排,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议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依据和原则
  评议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7号)为基本要求,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附件)和《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06)7号)进行。经评议考核,小项规定任务全部按标准完成的,得规定分值的满分;小项规定任务部分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与标准有一定差距的,视情况得规定分值的一部分;小项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完成情况与标准差距很大的,不得分。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㈠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㈡ 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效绩评价,奖惩分明。
  ㈡ 科学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保障有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
  ㈣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上下衔接。
  二、评议考核方式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评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授权和委托执法组织)组织实施;评查工作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监察、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编办、政府法制等部门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进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并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抽)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抽查,并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的评查工作适时组织抽查。
  三、评议考核的时间
  自查工作于2006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工作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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