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转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 在2004年1月1日我省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对粮食供求实行宏观调控。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协助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市场供应的义务。鼓励、支持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繁荣市场。 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之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依托。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使之成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 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采取控制粮食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进出口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