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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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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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