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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4
【实施日期】 2006-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  《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实施。


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海关监管,促进重点企业及大型高科技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协调员制度,是指深圳海关委任客户协调员,以轮换驻厂式管理等方式,与联络员、联系人协调配合,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对企业实行专门化服务和个性化管理的海关监管制度。
  客户协调员,是指深圳海关委任的为企业提供专门化服务,对企业实行个性化管理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是指深圳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及隶属关(处)为配合客户协调员开展工作选定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系人,是企业指定并经海关备案的专职与客户协调员、联络员联系配合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深圳海关对下列企业实施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
  (一)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
  (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其他经深圳海关决定实行客户协调员制度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经深圳海关同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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