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商改[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改[2006]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