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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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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字号】 湘财社〔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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