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确定的任务,以改善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保护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为东莞市全面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条 规划目的 在摸清海洋环境质量和急需解决的海洋环境质量问题基础上,通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达到海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规划对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优美的国际制造业名城,增强东莞市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北起麻涌镇的东江公铁路桥西界海域,西到与广州市海域交界,南至交椅湾的东宝河口与深圳市海域交界,与《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一致。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生态健康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统筹兼顾与持续发展 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五、海洋环境保护适度超前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 五、《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05年~2015年) 六、《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2005年~2015年) 七、《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八、《东莞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6年~2015年。 第二章 自然资源概述 第七条 区位特点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水系的东江入海处,陆域总面积2465平方千米,管辖32个镇(区),拥有海岸线的主要有长安、虎门、沙田、麻涌等4个镇。东莞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经济发展有一定规模,将建设成为国际制造业名城。 第八条 海域基本特征 全市海域面积约97平方千米,海岸线长92.12千米,现有威远岛、坭洲岛、木棉山岛、沙口涌岛、虾缯排5个海岛,海岛岸线长34.58千米,海岛面积24.13平方千米,另有干出礁2个。 东莞市域内有东江干、支流共82条,汇入海洋的主要河流有东江北支流、麻涌河、倒运海、东江南支流、东引运河等。 第九条 自然环境基本要素 一、滨海陆域地形 地形属平原丘陵型,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境内地形复杂多样,既有低山、丘陵,也有台地、平原、滩涂和海域。 二、地震 东莞市沿海一带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三、气候 东莞市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据1957年~2003年气象统计资料,气温年平均22.3℃。无霜期346天。日照年平均时数为1952.9小时。降水量年平均1766.1毫米,4月~9月为雨季。常风向为东风,次常风向为东北、东北东,风速年平均2米/秒(2级)。雾日年平均为4.0天。 四、水文 海水温度夏季表层为27.81℃~3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