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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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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确定的任务,以改善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保护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为东莞市全面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条 规划目的
  在摸清海洋环境质量和急需解决的海洋环境质量问题基础上,通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达到海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规划对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优美的国际制造业名城,增强东莞市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北起麻涌镇的东江公铁路桥西界海域,西到与广州市海域交界,南至交椅湾的东宝河口与深圳市海域交界,与《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一致。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生态健康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统筹兼顾与持续发展
  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五、海洋环境保护适度超前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
  五、《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05年~2015年)
  六、《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2005年~2015年)
  七、《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八、《东莞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6年~2015年。

第二章 自然资源概述
 
  第七条 区位特点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水系的东江入海处,陆域总面积2465平方千米,管辖32个镇(区),拥有海岸线的主要有长安、虎门、沙田、麻涌等4个镇。东莞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经济发展有一定规模,将建设成为国际制造业名城。
  第八条 海域基本特征
  全市海域面积约97平方千米,海岸线长92.12千米,现有威远岛、坭洲岛、木棉山岛、沙口涌岛、虾缯排5个海岛,海岛岸线长34.58千米,海岛面积24.13平方千米,另有干出礁2个。
  东莞市域内有东江干、支流共82条,汇入海洋的主要河流有东江北支流、麻涌河、倒运海、东江南支流、东引运河等。
  第九条 自然环境基本要素
  一、滨海陆域地形
  地形属平原丘陵型,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境内地形复杂多样,既有低山、丘陵,也有台地、平原、滩涂和海域。
  二、地震
  东莞市沿海一带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三、气候
  东莞市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据1957年~2003年气象统计资料,气温年平均22.3℃。无霜期346天。日照年平均时数为1952.9小时。降水量年平均1766.1毫米,4月~9月为雨季。常风向为东风,次常风向为东北、东北东,风速年平均2米/秒(2级)。雾日年平均为4.0天。
  四、水文
  海水温度夏季表层为27.8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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