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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二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二连浩特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依法登记的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转换。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经编办、人事部门核准后,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六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原则上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可在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选拔;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有工作人员中确无合适人选的,可纳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人才储备计划,面向社会招聘;一般工勤人员(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招聘过程中,同等情况下本单位人员优先聘用;应聘实行资格制度的岗位,受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及身体条件;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向自治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聘用工作组织从本单位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聘用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聘用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改革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包括实施范围、条件和岗位设置,竞聘程序、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的制定要有利于保护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人才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二)公布岗位。聘用单位将拟招聘人员的岗位名称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和聘后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布。
  (三)申报应聘。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报竞聘岗位。
  (四)资格审核。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考试考核。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研究审定。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公布聘用结果。
  (七)签订合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审核鉴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鉴证。
  第十条  受聘人员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审计或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直接聘任、委任、推选聘任、公开选拔等多种任用形式,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者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专职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上级任命、批复的文件作为单位的聘用合同,其任期即为聘期,也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既有党的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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