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干预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强制性手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生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