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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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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3年以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我市初步建立起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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