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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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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国资〔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国资〔2006〕8号


市教委系统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深化改革的精神,深入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公司)改革的多种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操作规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的利益,确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的利益。改制的关键在于对政策的把握和处理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及其国有企业(公司)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创新改制的途径和方式,又要按政策法规有序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责任主体是持有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监管单位(下简称国有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公司)(下简称国有企业(公司))。

第二章 改制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是:
  (一)国有企业(公司)整体或者部分改建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和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二)国有企业(公司)的合并、分立;
  (三)国有企业(公司)的增资、减资;
  (四)国有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程序,包括改制立项、项目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备案、产权转让、产权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等。
  第五条 改制立项
  改制立项主要包括改制形式的确立和改制方案的制订。国有企业(公司)改制,要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精神,结合出资国有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在选定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增量持股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后,按照选定的改制形式,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国有企业(公司)的概况(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出资人、注册资本、产权比例等);
  (二)国有企业(公司)的资产情况(总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应收应付款情况和近三年利润情况等);
  (三)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四)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形式(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增量持股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
  (五)改制后新企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出资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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