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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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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6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  一、本市2006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从2006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6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6-********,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6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
  四、2006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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