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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级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2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级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县级峰谷分时电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洪价商价字[2005]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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