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按时偿还信用贷款本息,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湖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长沙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作为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第四条 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结合具体项目行业和客户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