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致使管理养护滞后,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已不能满足我市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通过1—3年的努力,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为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区)大、中型防洪工程的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市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辖区内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当地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