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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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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 〔2006〕 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建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本意见中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是指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项目。
  (二)城建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开发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部分;政府统一组织用于城建的借贷款及国债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并单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城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四)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闸、泵站、路灯、排水等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苗圃、广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
  (一)每年第三季度,市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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