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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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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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