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2月18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做好代表资格和代表变动情况审查;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县(市、区)和驻南平市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人数多的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对有关草案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表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