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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处理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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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18
【实施日期】 2006-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

朝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步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朝阳市城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双塔区、龙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及乡(镇)工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他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用水应贯彻“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的方针,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委在统筹考虑当年水资源状况、上年实际用水情况及当年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包括工业用水计划、生活用水(含餐饮、洗浴等服务业用水)计划和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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