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发清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清府[2006]19号 《清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匡扶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子女有困难得到照顾,激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规范见义勇为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奖励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是: (一)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或贡献重大的。 第三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和可能带来的自身损失,救死扶伤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