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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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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8
【实施日期】 2006-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6〕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才引进范围
  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国内人才均可依法在中山自主择业或创业,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适合引进人才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45岁以下;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表现优秀,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一)以刚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各类人才通过干部调动、干部身份大学生接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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