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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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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9
【实施日期】 2006-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改革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业经营机制,是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林业产业化的重要措施。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造林绿化积极性,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推进我市林业跨越式发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目标,按照“政府规划,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明确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建设生态许昌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加快生态许昌建设步伐的原则。 二是坚持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因地制宜,鼓励、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林业的原则。
  三是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公开、自愿、互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五是坚持依法确定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保护林业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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