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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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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2-19
【实施日期】 2006-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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