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检[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青价检[2006]26号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市旅店业已显现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局面,市场调节价业已形成。为规范旅店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20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店业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店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营业的宾馆、饭店、旅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旅店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旅店业的客房、会议室及其他有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由制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