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适用于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税收工作、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创新体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带头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并经常根据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反腐倡廉是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重要案情、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拓宽畅通案件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作纪检监察部门各项工作的坚强后盾。 (七)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