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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2006年)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2006年)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人事局、工商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06年2月至3月20日,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企业招聘用人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二、重点整治对象
  (一)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或以暴力强行索取求职者财物以及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未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特别是以招聘家政、计时服务人员等广告为名,招募卖淫人员或搭识卖淫的。
  (五)以用人单位直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或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六)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综合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部门。
  (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开展巡查活动,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于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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