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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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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打造城市绿色品牌,创造最佳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为确保2007年创城圆满成功,特作如下决定:   

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创城工作重要性。搞好园林绿化,创建园林城市,对改善城市人文、生态、旅游、居住环境,塑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文明,培育市民城市意识,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从潍坊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顽强拼搏,锐意进取,不断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推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全民创城良好氛围。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更需要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提高全民支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提高绿化建设管理水平。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精心设计,科学规划,突出风筝都特色。重点抓好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与管理,推出城市样板绿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高城市绿地率。着力搞好单位和居住区的庭院、小区绿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保护好绿化成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监督到位、检查到位、执法到位,严厉查处和打击毁绿、占绿等违法案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创城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城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市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在创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通报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创城目标实现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潍坊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日

 

潍坊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按照市政府“建设山川秀美、风景如画的现代化新潍坊”的总体要求,为实现2007年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依照建设部建城〔2005〕43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抓住机遇,争先发展,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007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

  (一)园林绿化。

  1、市区城市绿化覆盖率36%,建成区绿地率31%,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2、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3、市区干道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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