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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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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从1992年起,我市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全市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初步建立了一套政府法制目标考评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着部分行政执法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和违法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强力推行和实施。
  所谓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把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内部机构及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明确主管、主办、协办责任,制定执法标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将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效能革命”为动力,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实现法治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内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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