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黄政发〔200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鄂政发[2005]46号、襄樊政发[2006]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国土资源部门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申请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收缴矿山现存的火工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密封越界的石场、取土场等井巷工程,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同时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开展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我市的重点矿区和矿种主要有熊集的石灰石资源、兴隆盐矿、大坝山的铁路道碴、新市赤眉山的石英石资源,及尚未开采的大阜山金红石矿等。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想,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严禁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总量控制。水库、河道采砂由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六)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通知下发后主动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公开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权威机构认定为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