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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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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解决多层房屋平屋面防水、保温、隔热等问题,参照省内外城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决平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性能差问题与房屋外立面整修粉饰同步推进的原则。在原建筑物结构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实施“平改坡”时,要对整幢房屋外立面进行适当整修和粉饰,切实达到改善房屋性能和建筑物外观视觉效果的双重功效。
  (二)坚持“宜改则改、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市城区内的多层房屋,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建筑结构安全允许并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实施“平改坡”。但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翻建改造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接近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以及其他不易改造的房屋,不得实施“平改坡”。
  (三)坚持“谁产权谁出资,多元筹资有偿改善”的原则。“平改坡”工程项目,以产权人投资为主,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投资为辅的筹资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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