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其中修改13件,重新立法4件,废止4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13件 (一)《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1.将第三、四、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使用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六条。 4.将第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聘用的从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职称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 5.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单、诊疗单、病历书、报告书、就诊登记簿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7.将第十八条(五)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8.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9.将第二十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济南市卫生局”修改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1.将第一条中的“《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为“《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将第九条修改为“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3.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4.删除第十一条。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删除第十四条。 7.将第十六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