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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重庆市工业企业节能指标分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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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环资〔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重庆市工业企业节能指标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级以上主要工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办、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精神和鸿举市长在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上的要求,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保证全面完成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的目标,经测算今年全市工业企业共需节约和少用190万吨标准煤。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2006年重庆市工业企业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节能指标制定原则
  1.2006年全市节能总量按照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的目标制定。
  2.各区县,经开区、高新区和市级以上主要工业企业节能指标分别按照其2006年工业增加值预计值占全市2006年工业增加值目标值的比例进行分解。
  3.以各区县和市级以上主要工业企业,60家工业用能大户上报的2006年计划节能量及其产业、产品结构、能源消耗总量、能源利用水平等综合因素为参考,对分解指标进行修订。
  二、工作要求
  1.层层分解节能指标,逐级明确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市级以上主要工业企业要按照2006年重庆市工业企业节能指标分解任务的安排,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各单位实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实行节能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节能指标分解到所属各个企业,再由企业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产品生产工序,做到层层有指标,逐级抓落实。
  2.突出重点,加强指导。
  60家工业用能大户(名单见附件)的用能量在全市工业用能总量中已占较大的份额,因此,各区县经委,控股(集团)公司在全面加强指导,落实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突出重点,抓紧、抓好60家工业用能大户的节能降耗工作,要通过加强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将节能降耗指标落到实处。
  3.加强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统计。
  继续按照市经委《关于开展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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