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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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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及经费安排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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