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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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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20号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查清我省土地资源状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满足不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需要,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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