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6]14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收范围: (一)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 (二)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国土资源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