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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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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省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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