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 |